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是什么?聽聽廣州刑事辯護律師怎么說
刑法實施期間,上述規(guī)定對懲治和預防郵政工作人員妨礙公民通信自由的行為發(fā)揮了巨大作用。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概念。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是指郵政管理工作進行人員可以利用技術職務上的便利,私自開拆或者通過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
二、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或者郵件、電報罪的罪名主要淵源
我國1979年刑法規(guī)定了此罪,其第191條規(guī)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竊取財物的,依照侵占罪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這是我國首次在刑法中將郵政工作人員妨礙公民通信自由的行為界定為犯罪。1979年刑法實施期間,上述規(guī)定對懲治和預防郵政工作人員妨礙公民通信自由的行為發(fā)揮了巨大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爭議,如本罪的主要客體是什么,郵政工作人員在妨礙通信自由的過程中,按照貪污罪處理財物盜竊是否合理等。1997年修改刑法時,立法機關充分聽取了學者和司法工作人員的意見,對本罪進行了較大調整,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1)將本罪從原瀆職罪中分離出來,轉移到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中,以保護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利。(二)原第二款規(guī)定,郵政工作人員在阻礙公民通信自由的過程中竊取財物的,以貪污罪處理,修改為以盜竊罪處理,即“犯前款罪,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根據(jù)1997年《刑法》第253條第一款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法發(fā)布1997)9號,隱匿、毀壞郵件、電報罪。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但是,郵政工作人員直接處理和管理郵件,利用職務之便擅自開啟、隱藏或銷毀郵件的,依照《刑法》第253條第1款的規(guī)定處罰擅自開啟、隱藏或丟棄郵件或電報的行為。
本罪在主觀因素方面表現(xiàn)為企業(yè)故意,包括可以直接進行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侵犯他人信息通信網絡自由的動機,包括泄憤報復、嫉妒心理、竊取商業(yè)秘密、好奇學生心理、流氓動機、集郵需要等,無論采用何種學習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信件作為犯罪的對象,不僅包括個人之間的信件,也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和組織發(fā)給公民個人的信件。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fā)生要比處罰已經發(fā)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lián)系我們的廣州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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