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活動中,因涉外商事仲裁所涉的爭議具有專業(yè)性、復雜性和爭議性,故各國都非常重視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保護。同時鑒于各國經濟發(fā)展的不平衡及國別差異,國際仲裁的受案范圍也在不斷擴大。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已有來自世界各地90多個國家的400多個機構和個人通過各種方式參與了國際仲裁活動。國際仲裁以解決雙方之間出現的爭端為主要內容,已成為解決國際商事糾紛、緩和緊張局勢和維護交易安全的有效手段。
近年來,隨著我國加入 WHO、金磚國家經濟一體化進程不斷加快和國際化程度日益加深,涉外仲裁法日漸得到越來越多國家和地區(qū)所承認和重視,涉外仲裁日益成為參與國際商事活動、保護當事人意思自治及維護交易安全、緩和緊張局勢與解決爭端及開展國際經濟合作中一種新的重要手段。
涉外仲裁是指我國法律、法規(guī)允許雙方當事人在外國法院管轄范圍內,通過仲裁解決因商事合同、金融證券、侵權損害賠償、海事海商、國際商事等爭議而引起的爭議。
為保護我國當事人意思自治,根據《合同法》、《國際商會仲裁條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維也納仲裁院公約》、《日內瓦仲裁規(guī)則》及其他有關商事審判、仲裁等方面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中國國內發(fā)生或涉及我國法律適用、程序等問題時,當事人可向中國境內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向任何有管轄權的外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涉外民事糾紛應先通過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當事人可以向有關國家法律工作者或者仲裁庭申請調解、裁決。但是,在達成調解等協(xié)議之前,如雙方自愿將爭議提交中國境內人民法院作為審理依據時,則仍應履行事先約定好的義務。在仲裁期間,雙方應遵守互相信任、相互合作、誠實信用和不干涉對方民事活動等國際慣例。
涉外仲裁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fā)生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爭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仲裁機構依法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對于商事合同涉及的爭議,由于各國法律規(guī)定不同,根據我國法律有關涉外商事仲裁規(guī)定,其適用的主體(涉外民事糾紛當事人)一般都是國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適用仲裁法規(guī)定,其主體一般是涉外民事糾紛當事人及涉外民事糾紛仲裁員,也可以是外國公民和其他組織;適用仲裁法規(guī)定適用仲裁規(guī)則,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我國國內權利義務關系人及其與有關當事方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對于金融證券與船運、海商糾紛中涉及的有關爭議,由于我國法律未規(guī)定有關當事國為外國的法院或仲裁機構管轄,因此當事人可以向中國境內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提起訴訟;涉外民事糾紛主體與涉外民事糾紛仲裁員是國際通行做法。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等法律規(guī)定以及有關國際規(guī)則關于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向外國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等規(guī)定,我國已于1992年6月28日批準聯合國國際商事委員會發(fā)布《國際商事爭端解決國際條約》(以下簡稱《日內瓦仲裁法》),即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