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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讀者,本文將探討在上海法律體系下,即使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承包人是否有權向發(fā)包人主張工程款的問題。為了更好地理解這一問題,上海法律咨詢網將首先分析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案例法,并在此基礎上提供法律觀點和建議。 一、法律背景 在我國,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通常是工程建設領域的一項關鍵合同。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下承擔了完成工程的責任,而發(fā)包人則負責支付合同款項。然而,有時在工程尚未竣工驗收之前,由于各
在建筑工程領域,承包人中途退場是一個常見但復雜的問題,涉及到合同法、建筑法以及質量返修責任等多個法律方面的問題。本文將深入探討在發(fā)包人自行續(xù)建并通過竣工驗收后,發(fā)包人是否有權要求承包人承擔質量返修責任的法律問題。文章上海法律咨詢網將首先回顧相關的法律案例,然后分析適用于上海地區(qū)的法律法規(guī),最后得出相關結論。 一、引言 在建筑工程中,發(fā)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的合同關系至關重要。然而,有時候由于
在建筑工程領域,竣工驗收是確保工程質量合格的關鍵步驟之一。然而,在一些情況下,承包人未經發(fā)包人同意對工程進行組織驗收,甚至采取單方向質量監(jiān)督部門辦理竣工驗收手續(xù)。在這種情境下,質檢部門的驗收報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成為了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上海法律咨詢網旨在探討質檢部門驗收報告在承包人未經發(fā)包人同意對工程組織驗收的情境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通過分析相關法律案例和法條,本文認為質檢部門驗收報告在一定條
在現代城市的快速發(fā)展中,工程建設作為經濟活動的基石,其質量和效率直接影響著城市面貌和社會進步。上海,作為中國南部的重要城市,其工程建設活動尤為活躍,而在這些建設的背后,是業(yè)主、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和供應商等五方行為主體的緊密合作與各自承擔的法律責任。本文由上海工程糾紛律師執(zhí)筆,將深入探討這五方主體在工程建設項目中的具體職責、法律責任,并結合上海地區(qū)的實際案例,為讀者提供詳盡的法律指導。
在實踐中,通常情況下,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以不存在違約或者不應當存在逾期付款的事由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逗贤ā返谝话僖皇臈l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有下列違約行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影響對方的自身利益的?!贝艘?guī)定中“違約”是相對于“未履行”而言的,因其屬于違約責任,因此也應按此規(guī)定予以規(guī)制:
(一)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ǘ┊斒氯艘环竭t延履行債務或者與對方串通損害國家利益。
?。ㄈ┮虿豢煽沽χ率共荒軐崿F合同目的,致使不能實現債務。這幾種情況在建筑工程糾紛中都有發(fā)生,并且大多都是因為當事人一方遲延支付工程款或存在其他違約行為而導致。所以,若一個工程是雙方存在明確法律關系的,那么雙方存在上述情況則構成了一個守約方。
若一個工程中確實存在當事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為則應該認定為典型的惡意約定或違約行為。當然,如果雙方未及時催告、未采取其他合理措施致使對方的合理債權無法實現或沒有得到充分實現時才應當認定為無理由逾期支付工程款。當然其他法律法規(guī)也有規(guī)定除外。
我國經濟快速發(fā)展,建筑業(yè)規(guī)模不斷擴大。根據統(tǒng)計,2018年我國建筑業(yè)市場規(guī)模為10500億元。隨著經濟發(fā)展、投資規(guī)模的擴大,建筑工程糾紛案件數量也在不斷增長。一方面,由于建設項目多為國家重點扶持的重大項目,工程款糾紛不可避免,且涉案金額較大、金額較高。
另一方面,近年來,我國建筑企業(yè)發(fā)展迅速,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及工程造價等方面問題突出。由此引發(fā)的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層出不窮,施工現場環(huán)境惡劣、農民工勞動報酬糾紛多發(fā)等問題也不斷暴露出來。這些問題在客觀上導致了建筑工程矛盾糾紛數量激增,給社會穩(wěn)定帶來不利影響。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陸續(xù)出臺了《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引發(fā)的民事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規(guī)范建設工程施工引發(fā)的民事訴訟。
工程款糾紛在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一般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雙方對合同效力、款項支付方式等爭議較大。二是雙方約定工程結算以最終結算為準的法律行為,而工程結算以最終結算為準。
在此情況下,即使是在法院判決支持了二建公司工程結算的請求,由于二建公司并非債權人,而不屬于被告,因此被告應承擔付款責任。由于二建公司與南昌建工存在工程款糾紛,二建公司作為被執(zhí)行人,在訴訟過程中需提供財產保全的相關材料,以保證能夠獲得強制執(zhí)行。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況下工程款糾紛屬于民事案件范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對本案進行審理。同時,應當審查被執(zhí)行人是否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或其他財產線索。
如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發(fā)現被執(zhí)行人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或其他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直至財產被執(zhí)行完畢方可恢復執(zhí)行。此外,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需要通知的也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相關當事人,避免其他當事人重復作為被告繼續(xù)審理案件。
在判決執(zhí)行過程中若發(fā)現有未執(zhí)行到位或執(zhí)行法院已變更強制措施等情況下應當及時通知相關當事人及有關部門執(zhí)行處理。在被執(zhí)行人有可供執(zhí)行財產線索或者其財產線索已被裁定中止或終結執(zhí)行情況下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通知相關主體(債務人)參加訴訟。
《合同法》第66條規(guī)定:“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約定延遲支付價款的違約金,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合同法》第67條的規(guī)定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但是,約定的延期利息、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超過部分按照雙方于簽訂合同時簽訂的書面協(xié)議處理?!睋苏f明發(fā)包人未依約定支付價款或發(fā)包人提供必要的擔保后即未依約定支付工程款,發(fā)包人有權請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亦可以向發(fā)包人追償欠付工程價款或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發(fā)包人與發(fā)包人之間并無金錢債權債務關系。發(fā)包人可以向發(fā)包人主張欠款事實和理由是否成立?是否有證據證明有合法理由而拒絕清償欠款?此項追償能否適用合同法第68條?發(fā)包人需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并承擔相應責任?
近日,一則有關工程糾紛處理的新聞在網絡上引發(fā)了廣泛關注和熱議。據媒體報道,江西南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昌建工”)向江西南昌市二建公司(以下簡稱“二建公司”)承建工程,后因工程款支付問題與二建公司發(fā)生糾紛。
南昌建工負責人對媒體表示,公司已向南昌二建支付了工程價款7.5億元,南昌建工已將拖欠的工程款支付給二建公司。二建公司稱這筆款項是工程款的一部分時,南昌市二建公司稱這是工程造價的一部分時,雙方發(fā)生了糾紛。記者就南昌建工發(fā)生工程糾紛一事向南昌建工負責人核實,其稱南昌建工未收到該筆款項就停工了。南昌市二建公司則稱該問題屬于合同糾紛,不應由南昌建工承擔責任。
據了解,南昌建工所承建的南昌二建二電廠工程位于南昌市南昌縣東湖鎮(zhèn)東部,始建于1998年4月,工程造價為8.8億元人民幣,屬于國家重點扶持發(fā)展的重大項目。南昌市二建公司系其控股股東南昌建工下屬子公司。南昌建工在其子公司內部承包了部分工程給南昌二建公司施工,雙方也就此產生了糾紛。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fā)包人逾期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請求參照工程造價、合理期限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案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期限為兩年的除外。承包人請求參照工程造價、合理期限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請求參照工程造價又未獲得法院支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對發(fā)包人拖欠工程款問題在審理中發(fā)現發(fā)包人已經按照約定支付了一定的工程款的,可以責令其補交至合同約定的支付期限時繼續(xù)支付該款項。”該條規(guī)定明確了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貨款;發(fā)包人逾期支付貨款應承擔繼續(xù)支付責任。
因此明確工程款屬于發(fā)包人欠付付款的范圍,因此應當由發(fā)包人承擔付款責任。二建公司雖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同意將該工程停止施工并由南昌建工予以付款,但最終未獲得法院支持,此屬于典型的怠于行使債權導致工程款逾期交付的情形。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形式,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均應當就工程質量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否則應當視為無效合同。
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當采用訂立合同時有效的法律規(guī)范。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沒有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形式的,可以口頭形式訂立。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違反上述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承包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guī)定履行其對建設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的承諾,即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履行合同義務;承包人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要求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根據合同目的和交易習慣解決。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且通過竣工驗收備案并登記在施工方名下時已經完成了結算工作,因此對于發(fā)包方未能舉證證明其完成了結算工作并經公安機關備案的事實不應認定為發(fā)包人給付了該工程款。
在本案中,發(fā)包方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經完成了結算工作并經公安機關備案的事實也不應認定為發(fā)包人給付了該工程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承包人請求確認其與發(fā)包人之間存在工程造價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竣工驗收、備案文件材料以及工程價款等方面一并審查。
此外有學者指出,“民事主體享有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承擔證據保全或證明責任。從法律角度來看,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要承擔舉證責任,即提供足以證明其主張之證據而減輕對方舉證責任的義務。
在訴訟中,當事人對于自己提出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意見不能成立就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施工方(以承包人實際施工人身份起訴)對案涉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且通過竣工驗收備案并登記在承包人名下的事實不具有任何證據效力。
雖然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案涉工程分包現象,但雙方在實際履行中并非完全是承攬關系關系,故本案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請求。
鑒于被告為避免敗訴風險,已采取了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公司或個人作為其承接項目的措施?,F原告向被告主張工程款,顯然不符合訴訟時效規(guī)定,應屬無效請求。因此,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被告主張涉案仲裁裁決是其與被告達成合意的結果。對于雙方達成合并的仲裁裁決事實不清。
而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又未能提供其他證據予以證實,因此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對于涉及多個合同關系之間、多個合同簽訂順序不同等問題存在不同說法,將本案事實認定為建筑公司與案涉材料供應商之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存在爭議。
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依據在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發(fā)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證明文件送達承包人。逾期不向承包人提供合格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的,不予結算”。
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在發(fā)承包雙方約定期限內仍未將工程結算完畢的情況下,承包人應根據發(fā)包人已出具的保修承諾書、現場驗收報告等證明文件及竣工備案文件材料制作完成工程量清單并進行計價。合同簽訂后至竣工驗收備案之前,若發(fā)包人仍未提供竣工報告材料或完成項目不達標造成結算不認可則視為雙方沒有對工程質量合格達成一致意見并無不當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發(fā)包人應當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將工程結算價款支付給收款人。因此,發(fā)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支付工程款后才完成了結算工作并在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之后履行付款義務將不會被認定為具有給付工程款性質的事實。因此,發(fā)包人不應返還已付工程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是我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誠實信用,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是,有相反證據推翻對方證據的除外。當事人一方不提供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由此可見,《民法典》是一部對民事活動嚴格限制與保護并重與規(guī)范發(fā)展并舉的綜合性法律。通過這一法律體系,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民事主體在經濟活動中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規(guī)范活動程序以及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行為規(guī)則都能夠得到充分地尊重與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第二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三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未履行約定義務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可以催告對方在合理期限內履行;逾期不履行的,違約金數額可以根據違約情況適當調整?!?
雖然本案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所規(guī)定的“履行合同義務一方不履行其應盡的義務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法律后果。但該條款為明確雙方各自應承擔相應違約風險提供了制度保障。據此可以看出本案雖存在履約條款及付款期限約定事項不符之處,但在該條款被最終確定之前雙方仍應按約履行相應義務。綜上,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
對法院裁決或仲裁機構裁決書不服,當事人之間矛盾激化的原因多存在以下方面:
一是立案前法律意識淡薄,導致法院裁決與仲裁機構裁決執(zhí)行不一致。二是當事人對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不了解或不認可。三是沒有運用程序正當的精神。四是沒有嚴格遵循“證據裁判”的原則。五是當事人在執(zhí)行過程中存在故意拖延或者變通執(zhí)行等情況。六是當事人在執(zhí)行過程中存在暴力抗法或利用職權阻撓等違法行為。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fā)展,我國民事法律體系不斷完善。民事法制意識和證據意識逐漸增強。因此,人們對《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有了更深層次的認識,我國公民法律素質得到提高。因此,作為建筑施工方來說,一定要不斷增強法律意識、提高證據意識、樹立風險防范意識和合法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糾紛的發(fā)生。
然而很多建筑工程方在簽訂合同時沒有認真審查施工方資質問題及簽訂合同時對工程質量要求不明確問題等現象仍然普遍存在,對工程款支付或者結算沒有一個科學具體、清晰明確的概念。有時施工方將工程的相關材料和設備材料等送到發(fā)包人處但不進行審查施工,直接簽字認可就交給發(fā)包人使用。
這種行為很容易造成糾紛發(fā)生時間長且對工程款沒有一個明確約定、法律責任沒有一個合理認定從而帶來不必要損失以及潛在的財產損失風險,從而給當事人雙方都帶來很多麻煩。同時建筑公司沒有通過建立完備的項目管理體系并按照合同約定完成相應的施工任務而發(fā)生工程事故時,會產生大量訴訟糾紛甚至引發(fā)侵權糾紛或者合同糾紛。
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完善,使法院裁判或仲裁機構裁決書適用法律混亂導致當事人權利義務沒有完全劃分清楚。
由于建筑工程領域的糾紛具有專業(yè)性、復雜性、綜合性、關聯(lián)性等特點和特征。建筑工程司法實踐中對此糾紛的處理方式主要有四種:一是發(fā)包人支付工程款;二是承包人拒絕支付或遲延支付;五是承包人拒絕支付承包人造成合同解除后承包人造成損失。
上海建筑工程律師分析鑒定工程款相關法律問題。
雖然我們應當嚴格控制系統(tǒng)工程價款的鑒定,但在下列情形,往往不得不委托相關機構可以進行分析鑒定:
1、在清單計價或單價包干合同中,對已完工程量無法有效達成目標一致,可以發(fā)展進行分析鑒定。清單計價或單價包干,都只是企業(yè)提供服務價格條款,如果我們雙方對已完工程量無法達成一致,也難以在庭審中查明的,可以同時通過技術鑒定工程量,從而能夠確定系統(tǒng)工程價款。
2.如果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生變更,可以識別出變更的部分。
工程變更,包括設計變更、進度變更、施工條件變更、工程質量變更以及承包商提出的“額外工程”.這些變更導致施工合同條款的變更,即使原合同是合同總合同,也不能適用。如果承包商和承包商不能就變更后的工程價格達成一致,只能委托評估。
3. 合同約定的價格條款不明確的,可以進行評估。
在實踐中,單項工程合同價格條款不明確的情況很少見,更多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工程合同很多,協(xié)議價格條款不同,不能確定合同當事人的實際履行情況,造成價格條款不明確。如果有更多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建筑工程律師。
在復雜的建筑領域,建設工程開工日期的爭議屢見不鮮,成為影響工程進度與合同雙方權益的重要法律議題。上海建設工程律師,憑借豐富的實踐經驗與深厚的法學功底,將為您深入剖析上海市的法律環(huán)境下,如何處理這一常見糾紛,以及法院在認定開工日期時的考量因素與法律依據,旨在為當事人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導與實用建議。 引言 建設工程開工日期的爭議,作為項目實施初期的關鍵節(jié)點,經常引發(fā)雙方權益的摩擦。在上海,這
工程轉包是在建筑和工程領域常見的一種合同安排方式。然而,當承包人(轉包人)發(fā)現工程質量問題時,往往需要考慮是否有權向實際施工人(轉承包人)主張修復費用損失。本文上海律師將討論在上海法律背景下,承包人主張修復費用損失的法律依據和相關法律案例。 一、工程轉包的背景 工程轉包是一種常見的建筑業(yè)務模式,通常包括三個主要參與方:業(yè)主、承包人(轉包人)和實際施工人(轉承包人)。承包人與業(yè)主簽訂合同
在建筑工程承包中,質量問題是一個常見但復雜的問題。一方面,發(fā)包人通常期望獲得高質量的工程成果,而承包人則希望確保能按照合同履行,同時控制成本。當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時,發(fā)包人可能會擔心工程款支付的問題,而承包人則可能需要承擔修復費用。本文上海法律咨詢網將討論在這種情況下的法律權利和義務。本文探討了在承包合同中,當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時,發(fā)包人無權以質量不合格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應承擔修復費用的
建筑工程是社會發(fā)展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由于不可預測的因素,往往會導致工程進度的延誤。一種常見的情況是,發(fā)包人未按約定支付進度款,這可能會導致承包人不得不停工。本文將以上海的法律案例為例,探討這種情況下的法律責任和解決途徑。本文上海律師將探討上海法院處理因發(fā)包人未支付進度款導致承包人停工的法律案例,重點分析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就此類案件的法律責任和解決途徑進行討論。 一、案例分析 在上海,
在建筑工程領域,承包人和發(fā)包人之間的權利和責任是一個復雜的法律問題。在某些情況下,承包人在未經驗收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建筑物可能會引發(fā)爭議。本文上海律師將探討這一問題,并分析在上海地區(qū)相關的法律案例和法律條文,特別關注承包人在這種情況下的責任,以及其是否僅需承擔保修責任而不再承擔質量返修責任。 一、法律背景 在我國,建筑工程合同法是關于建筑工程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據。此外,地方性法規(guī)和法院判例
房地產合作開發(fā)項目在我國的快速發(fā)展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在項目的不同階段,特別是工程款的請求給付階段,常常涉及到各種法律問題。本文上海法律咨詢網將圍繞房地產合作開發(fā)項目工程款請求給付的客體問題,以上海地區(qū)為背景,通過分析法律案例和相關法條,深入探討這一問題。 一、工程款請求給付的客體問題 在房地產合作開發(fā)項目中,工程款的請求給付是合作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核心。客體問題涉及何種情形
在商業(yè)領域的日益復雜環(huán)境下,公司的組建和資產的轉移已成為企業(yè)戰(zhàn)略中的關鍵一環(huán)。然而,在這個過程中,一項既重要又容易被忽視的法律原則——工程價款優(yōu)先權,卻經常成為引發(fā)法律爭議的焦點。特別是在上海這樣的繁榮都市,工程價款優(yōu)先權的保護和侵害問題更顯突出。本文上海法律咨詢網將深入探討通過組建公司、轉移資產所引發(fā)的工程價款優(yōu)先權侵犯問題,并分析針對此類情況的法律應對策略。通過案例分析和法律條款解讀,我們
在建設工程領域,承發(fā)包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是確保項目順利進行的重要法律文件。然而,如果該合同違反了招投標法規(guī)定,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問題。與此同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可能會達成補充協(xié)議,特別是關于結算工程價款的補充協(xié)議。然而,這引發(fā)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招投標法規(guī)定而無效的情況下,雙方達成的結算工程價款補充協(xié)議是否必然無效?本文上海律師旨在探討這個問題,并以上海地區(qū)為背景,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基礎設施建設的蓬勃發(fā)展,建筑工程領域日益繁榮。然而,在這一繁榮背后,卻隱藏著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無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攬工程的現象屢見不鮮。這種現象不僅嚴重擾亂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還給工程質量、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帶來了極大的隱患。作為一名上海建筑工程律師,我將從法律角度出發(fā),對這一現象進行深入剖析,并探討其背后的法律風險及防范措施。 一、無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攬工程的
在繁忙的都市生活中,上海作為國際化大都市,其工程項目如雨后春筍般層出不窮。然而,在這些建設熱潮的背后,工程項目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也日益凸顯。作為一名上海建筑工程律師,我深知工程項目中隱藏的法律風險,以及這些風險如何容易引發(fā)糾紛。本文將從專業(yè)的角度,為您剖析工程項目中最常見的法律問題,助您規(guī)避風險,確保項目的順利進行。 一、合同效力問題——項目基石的法律風險 在工程項目中,合同無疑是各方權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中重要的法律文書,它規(guī)定了發(fā)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內容。然而,有些施工合同可能存在一定的違法或無效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常常會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發(fā)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以房抵頂工程款的協(xié)議是否也應無效?本文將從法律案例和法條的角度出發(fā),結合上海地區(qū)的實踐,對這一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和探討。本文上海律師圍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探討了發(fā)包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停工是不可避免的情況,但停工時間的合理認定一直是爭議較大的問題。合理停工時間的認定涉及到施工方與業(yè)主之間的權益保護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適用。本文將圍繞如何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理停工時間展開探討。本文上海法律咨詢網旨在探討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合理停工時間的認定問題,并結合上海相關法律案例和法條,對該問題進行法律分析和解釋。首先,介紹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和停工時間的意義;其次,分析合理停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為建筑領域中的核心合同之一,對于確保工程質量、保護各方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然而,由于各種原因,一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存在無效性的問題,從而引發(fā)爭議和糾紛。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準確判斷合同的有效性以及確定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款成為關鍵環(huán)節(jié)。本文上海法律咨詢網旨在探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認定的依據,并詳細說明工程價款的確定方法,以上海的法律實踐為例進行分析。通過深入了解相關法律條文、
在工程承包領域,承包人常常會承諾放棄其在工程項目中的優(yōu)先受償權,以滿足金融機構或其他債權人的要求。然而,在某些情況下,承包人可能轉讓工程項目,但仍希望保留其原有的優(yōu)先受償權。本文上海建設工程律師將就此問題展開討論。 本文旨在討論在工程承包人承諾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的條件下,其對轉讓的工程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法律問題。通過分析相關法律案例和法條,特別關注上海地區(qū)的法律規(guī)定,本文將探討在這種情況下工程
作為自然人實際施工人,能否取得企業(yè)管理費一直是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本文上海法律咨詢網將圍繞這個問題進行法律分析,并給出一些建議。文章將從法律條款和上海市的具體情況兩方面來分析該問題。 一、法律條款分析 在進行法律分析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企業(yè)管理費的概念。企業(yè)管理費是指企業(yè)為管理工作所支出的各種費用,如行政辦公費、人事費、培訓費等。在建筑施工合同中,一般都會約定施工方有權向發(fā)包方收取一定
工程招投標是市場競爭的一種重要形式,也是促進經濟發(fā)展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工程招投標中,不正當競爭現象時有發(fā)生,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損害了公平競爭的環(huán)境和社會公正。針對這種情況,上海市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市場秩序。本文將從法律層面對上海市工程招投標中的不正當競爭現象進行探討,以期為相關從業(yè)者提供參考和借鑒。上海建設工程律師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一、不正當競爭的表現形式 在工程招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設單位滿足各項施工條件,獲準開工建設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筑施工許可中的辦理程序是怎么樣的呢?策法網上海建筑工程律師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申請前的準備進行工作及辦理經濟條件 (1)施工現場已基本滿足施工條件; (2)建設項目已辦妥土地審批手續(xù); (3)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建設工程已經取得規(guī)劃許可證; (4)如需拆除,拆除進度應滿足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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