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特定性:行政法律關系為政府與公民(法人)之間,公民與行政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主體特定性:行政法律關系在主體上具有公民性、主體地位。利益特定性: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在行政行為或行政管理活動中所享有的財產利益或其他利益;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與行政主體享有的行政權益存在著相當大的差距。內容特定性:行政法律關系主要包含合同性和管理性兩大類行為。
根據行為對象的不同,主要包括行政主體對違法行為(法律關系主體對合同主體之間關系產生)所采取的行為及其后果承擔責任和義務。
1、行政主體的公民性
行政主體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管理和服務的國家機關和法律授權的組織。行政主體是由人民群眾直接產生的,也是國家權力機關直接行使其職權,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沒有關系。其公民性表現在:
第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活動中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和履行義務;
第二,行政主體必須尊重和保護公民政活動中所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義務;
第三,行政主體應當尊重和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公共事務上所享有的權益。
2、行政法律關系的私法性
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行使權力,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權利和義務主要表現為行政主體所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而行政主體對其行為及其后果所產生的責任問題則主要體現為其權利義務承擔方式及責任承擔內容。比如,有的行政主體在處理具體行政行為時,既不尊重國家的立法、法令、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也不尊重社會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更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選擇在什么時候行使權利和義務。當一項行為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時,其后果往往與違法行為并行不悖。
作為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形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其行為內容中具有私法性相對立,以公權力為代表的國家權力以私權為核心,以私權利為實現手段(如剝奪、限制公民基本權利、剝奪公民人身自由、限制公民住宅等)而在法律上予以規(guī)制,體現了社會管理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自由不受侵犯、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等方面的要求。
3、行政主體的自負性
自負性是指行政主體承擔的責任與義務在相當程度上是相互統一的。作為行政主體,其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主要是指其自身權利和義務的體現,而且對自身行為及其后果的處理方式也要從行政行為本身及其后果中尋求合理性。
有一點是必須要明確的,那就是行政主體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對其權利和義務具有規(guī)定和限制。也就是說,即使當事人通過違法行為取得了相應的權利,同時行政主體也應當采取適當措施維護自己權利和義務所承受的后果。
4、行政主體在行政過程中承擔著較大責任
行政主體在行政過程中要承擔較大的責任,即不能有不作為、濫用職權等不當甚至違法行為和不當的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否則,就會使行政機關在法律上和人格上遭受很大損失。特別是行政主體越權行使職權、濫用職權,造成損害結果時應當承擔法律上的責任。只有在行政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都明確了救濟途徑和方法后,才能為實現公共法律規(guī)則與救濟途徑之間互相彌補、相互支持提供條件和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