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產(chǎn)糾紛律師為您講解建設項目工程施工工期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主要集中在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確定、工期延誤的確定、工期延誤引起的索賠等方面。施工期是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合同將明確約定。但是,一般工程建設周期較長,少于幾個月,多于兩年或三年。上海房產(chǎn)糾紛律師就來為您講講相關的情況。
在施工過程中,還存在設計變更、進度款支付延遲、自然災害、疫情等因素,導致很多項目難以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工期延誤在工程建設實踐中屢見不鮮,由此引發(fā)的糾紛也層出不窮。
民事證據(jù)包括當事人陳述書、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人證言、專家意見、調查記錄等八大類。作為其中之一,專家意見以其專業(yè)性和權威性在業(yè)界被譽為“證據(jù)之王”。
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經(jīng)常需要通過鑒定來確認工程價款結算和工程質量。近年來,隨著《NPC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領域對外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管理的規(guī)定》及相關司法解釋的頒布,鑒定工作不斷規(guī)范。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加大了對鑒定機構的審查和鑒定程序的啟動,減少了因鑒定問題導致的裁判錯誤,發(fā)揮了司法鑒定在案件審理中的作用。
目前,建設工程法醫(yī)鑒定的重點是是否啟動法醫(yī)鑒定程序、鑒定依據(jù)、專家出庭、鑒定結論的反復詢問和驗收等。
案例一:青島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北京某投資公司應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先定后標”合同無效案。
2015年11月10日,青島某建筑集團公司與北京某投資公司簽訂建設合同。合同規(guī)定開始日期為2015年11月9日,完成日期為2017年9月30日。本案所涉及的項目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中標時間為2016年1月26日。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青島某建設集團公司與北京某投資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載明的簽訂日期為2015年11月9日,合同及結算審計報告載明的開工日期為2015年11月9日。涉案工程的中標通知書于2016年1月26日發(fā)出,在雙方簽訂合同和開工日期之后。雙方在投標前已開工建設并簽訂施工合同,并就工程內容達成一致。這種“先定后標”的行為違反了招投標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必須招投標的項目管理包括大型企業(yè)基礎教育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發(fā)展社會主義公共利益、公共信息安全問題以及通過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等,規(guī)范招投標活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我們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自身經(jīng)濟效益,保證項目教學質量。
人民中華民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 “在確定中標人前,投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建議書等實質性問題進行談判”,在中標前,雙方已簽訂《建設合同》并開工建設,屬于“預定招標人”,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建筑施工企業(yè)在承包工程前,應當核實工程是否屬于公開招標范圍,并查詢有關公開招標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屬于公開招標范圍的,應當依法進行公開招標,避免出現(xiàn)“預定投標”的情況。
上海房產(chǎn)糾紛律師提醒大家,同時也要注意,如果發(fā)包人和承包人通過合法的招投標程序依法簽訂合同,然后與承包人就工期、工程價格、工程質量等核心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一旦發(fā)生糾紛,變更的部分不能作為計算工程價款的依據(jù),承包人可能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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