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案之《限期拆除通知書》被撤銷
上海行政復議律師根據以下案例淺談有關行政復議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案件概述】
2021年11月21日,被申請人Z市J鎮(zhèn)人民政府將《限期拆遷通知書》送達申請人賈某,責令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清理違法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申請人認為,本案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未按照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未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護,未告知申請人救濟權,行政處罰成立。同時,被申請人的拆遷通知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則,以盡量減少申請人的損失和成本壓力。
2022年1月12日,申請人委托上海行政復議律師向Z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被申請人出具的限期拆遷通知書。
復議機關于2021年11月21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撤銷被申請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
【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復議決定】
在這種情況下,被申請人沒有足夠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處罰通知,剝奪了申請人的陳述和辯護權。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的有關規(guī)定,被申請人在發(fā)出拆遷通知時沒有明確具體事實和證據,也沒有明確申請人拒絕接受通知的方式和期限。本通知所作的行為程序嚴重違法。申請人有權合法使用和擁有被處罰對象的農場房屋,申請人建造的農場符合《民法典》規(guī)定的建筑物所有權。申請人根據國家水產養(yǎng)殖政策建立農場。2016年,他還獲得了國家水產養(yǎng)殖企業(yè)的補貼。因此,申請人使用多年儲蓄的農村和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不應在7天內立即被要求拆除,而應考慮農民的重要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法律程序,被申請人于2021年11月21日發(fā)出的《限期拆遷通知書》未辦理備案手續(xù),未告知當事人辯護權,屬于違法程序。
【律師建議】
上海行政復議律師提醒您,如果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可以要求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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