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部員工拒絕被派遣引發(fā)的糾紛
上海勞動爭議律師提醒,簽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有關工作地點變更的相關條款,以免傷害自身利益。
【基本案例】
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第2條規(guī)定,乙方(員工)的工作內容與業(yè)務有關。乙方同意其工作地點包括甲方(公司)的住所、甲方投資的企業(yè)所在地、甲方或甲方投資企業(yè)的項目所在地。乙方還同意服從甲方或甲方投資企業(yè),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其工作地點和相應的工資標準。在此之前,該員工還擔任公司承包的肇慶項目部的成本經理。公司派員工支持有合同依據的西安項目部。
員工在公司總部擔任成本管理中心總承包商(戰(zhàn)略采購)的副經理。公司派員工到西安項目部擔任高級采購經理。員工調動后的工作性質沒有發(fā)生重大變化,也沒有證據表明公司降低了員工的工資和福利。員工聲稱公司的轉移是侮辱性和歧視性的,無法建立;員工聲稱公司向西安項目部派遣員工偽裝裁員,動機懲罰性,基礎不足。
公司是一家總承包企業(yè),承包工程面積分散,具有建筑行業(yè)獨特的生產流動性特點。該員工聲稱,公司的工作轉移不合理,基礎不足。
綜上所述,公司派員工到西安項目部工作是違法的,也是不合理的。2020年8月3日至8月5日,員工無正當理由未到西安項目部工作,構成連續(xù)曠工三個工作日。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相關規(guī)定,公司終止勞動合同,不支持員工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20426.25元×6.5個月)。
2020年8月3日至8月6日,員工未到公司指定的西安項目部工作,未向公司提供勞動力。在此期間,員工要求工資,缺乏事實依據,不支持。
二審期間,上訴人姚提交了以下證據:
1.關于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集團公司)第六屆工會委員會選舉結果報告的批復;
2.X集團公司工會委員會組織機構代碼證;
3.工商信息查詢表;
4.市工會聯合會會籍查詢結果。
二審中,X集團公司持有某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工程集團公司)11.1765%的股權。X工程集團公司沒有成立工會,X集團公司成立了工會。
【裁判要點】
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結合二審雙方的主張和原判決,逐一分析判斷了以下爭議焦點。
一、關于X工程集團公司是否應向姚某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2020年8月6日,X工程集團解除勞動合同,原因是姚某于2020年8月3日至8月5日連續(xù)三個工作日曠工,嚴重違紀。姚明聲稱X工程集團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應該支付賠償金。X工程集團公司聲稱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不承擔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經調查,《勞動合同》第12.4條規(guī)定,乙方(姚)同意乙方在未辦理休假手續(xù)或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xù)的情況下連續(xù)曠工三個工作日,即如果乙方嚴重違反紀律導致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甲方(X工程集團公司)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有權追究乙方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2020年8月3日至8月5日,姚某未在X工程集團公司指定的西安項目部工作,未辦理休假手續(xù),連續(xù)三個工作日未到達。但是,姚某聲稱X工程集團公司將其轉移到西安項目部是非法和不合理的。從2020年7月1日起,他仍在X工程集團公司總部工作,這不構成連續(xù)三個工作日的曠工。合同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不可能的。因此,雙方關于姚某訴訟請求的爭議的關鍵在于X工程集團公司于2020年7月1日派遣姚某項目部。
經調查,《勞動合同》第二條規(guī)定,乙方的工作內容與業(yè)務有關。乙方同意其工作地點包括甲方的住所、甲方投資的企業(yè)所在地、甲方或甲方投資企業(yè)的項目所在地。乙方還同意服從甲方或甲方投資企業(yè),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其工作地點、工作地點和相應的工資標準。在此之前,姚還擔任了X工程集團公司承包的肇慶項目部的成本經理。X工程集團公司派姚支持有合同依據的西安項目部。姚在X工程集團公司總部擔任成本管理中心總承包商(戰(zhàn)略采購)副經理。X工程集團公司派姚到西安項目部擔任高級采購經理。姚的工作性質在調動后沒有發(fā)生重大變化,也沒有證據表明X工程集團公司降低了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姚明聲稱X工程集團公司的工作轉移是侮辱性和歧視性的,不能成立X工程集團公司。姚明聲稱X工程集團公司將被派往西安項目部,并對其進行處罰。X工程集團公司是一家總承包企業(yè)。承包工程項目分散,具有建筑行業(yè)獨特的生產流動性特征。姚認為,X工程集團公司在姚居住的深圳轉移不合理,基礎不足。
綜上所述,X工程集團公司派遣姚某Xi安項目部工作,很難說是違法不合理的。2020年8月3日至8月5日,姚某無正當理由未在Xi安項目部工作,構成連續(xù)三個工作日曠工。X工程集團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有關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原審不支持姚的訴訟請求,不存在不當行為。
二、關于X工程集團公司是否應在2020年8月3日至8月6日期間向姚某支付工資的問題。
根據原審查發(fā)現的事實,2020年8月3日至8月6日,姚明沒有在X工程集團公司指定的XI安項目部工作,也沒有為X工程集團公司提供勞動力。在此期間,姚明要求支付工資,缺乏事實依據。原審不支持這一點并非不恰當。如果你也遇到此類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勞動爭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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