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要研究犯罪的未遂?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告訴你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的辯護價值
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不僅是刑法學的一個重要基礎理論,而且對于刑事訴訟各個階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刑罰的執(zhí)行都具有重要意義。脫離實踐中的具體問題,刑法學的研究很可能成為無用的學問,沒有指導實踐的功能。因此,有必要從研究未完成形態(tài)犯罪入手,回答未完成形態(tài)犯罪的現實價值問題。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偵查工作階段的實益
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的處罰方面具有例外性,很多設計意圖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行為,雖然對法益也構成了企業(yè)一定影響程度的威脅,但在我國很多不同情況下尚不具備網絡犯罪的本質,即缺乏導致嚴重的社會環(huán)境危害性,因而學生缺乏刑罰處罰的必要性。對這些未完成形態(tài),就沒有提供必要可以作為一種犯罪來處理。所以,在偵查階段,如果這個案件屬于自己未完成形態(tài),符合中國一定經濟條件,犯罪嫌疑人將享有不被認為是犯罪的實益。
在這方面,有許多相關的司法解釋。 例如,2006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有盜竊未遂或者被中止的,可以不構成犯罪。 "根據這些規(guī)定,如果已滿16歲但未滿18歲的人企圖或中止盜竊,則不必將案件列為刑事案件;如果已立案,則應駁回該案件。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發(fā)布的《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盜竊未遂,情節(jié)嚴重者,以大量財產或者國家珍稀文物為對象的,應當定罪處罰。 "這意味著,對于一般情況下的盜竊未遂案件,不需要定罪處罰,應作為治安案件處理,不進入刑事訴訟程序。
二、起訴階段的好處
2012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網絡犯罪行為情節(jié)輕微,依照我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企業(yè)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工作可以發(fā)展作出不起訴決定?!痹S多經濟犯罪情節(jié)具有相當輕微的犯罪預備知識以及我們沒有社會造成嚴重損害的犯罪中止的案件,都符合中國這一法律規(guī)定。因此,在審查起訴階段,在有些大學生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享有不被起訴的實益。
一些國家司法進行解釋一個明確相關規(guī)定,對符合企業(yè)一定經濟條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的案件我們可以不起訴。例如,2007年1月9日最高發(fā)展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案件的規(guī)定》第20條規(guī)定,對于網絡犯罪行為情節(jié)輕微,屬于自己犯罪預備知識或者中止,依照我國刑法法律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制度或者免除刑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認為應當全面依法管理作出不起訴決定。該規(guī)定第21條還規(guī)定,對于未成年人教育實施的犯罪未遂的案件情況以及被誘騙或者被教唆實施的犯罪問題案件等,情節(jié)輕微,犯罪嫌疑人確有悔罪表現,當事人雙方自愿就民事責任賠償達成合作協議并切實有效履行,符合《刑法》第37條的規(guī)定的,人民檢察院不僅可以及時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隨著2012年3月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的實施,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將繼續(xù)得到改善。 可以想象,辯護律師對犯罪嫌疑人屬于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刑事中止等,因此請求不起訴的請求權,將不斷出現。
三、試驗階段的好處
偵查起訴階段未被過濾掉的未了結刑事案件進入刑事審判階段。只要能成功主張屬于未了結的刑事案件,被告仍享有相當重要的利益。根據我國多年的司法實踐,按照利益由大到小的順序,這些利益表現如下:
1.符合企業(yè)一定經濟條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的被告人享有免予刑事責任處罰的實益。例如,2006年1月1 1日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案件沒有具體實際應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guī)定,未成年罪犯能夠根據分析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并屬于自己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應當嚴格依照《刑法》第37條的規(guī)定免予刑事處罰。
又如,2010年2月8日最高發(fā)展人民通過法院《關于學習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技術政策的若干不同意見》第15條規(guī)定,被告人的行為方式已經基本構成一個犯罪,但被告人提供具有中國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等情節(jié),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對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同時根據《刑法》第37條的規(guī)定,做好善后、幫教工作能力或者交由有關教育部門之間進行數據處理,爭取得到更好的社會實踐效果。
2.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未犯罪完畢的被告人享有不被判處自由而只被處以罰款的好處。 如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犯罪情節(jié)較輕。 被告人準備、緩刑或者企圖犯罪,適用單項罰款,不再危害社會的,可以依法單獨罰款。 可以想象,被告或辯護律師會反復援引這一規(guī)定,并要求法院不處以自由處罰,而是處以罰款。
3.即使判處無期徒刑,未完成犯罪的被告的刑事責任也低于已完成犯罪的被告。就侵害法益的程度而言,未完成形態(tài)犯罪的危害輕于既遂犯罪的危害,原則上未完成形態(tài)犯罪的刑罰應輕于既遂犯罪的刑罰。例如,中止犯不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對于未遂犯,雖然“可以比照已完成的犯罪從輕或減輕處罰”,但事實上,寬大處罰的一般范圍較大。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量刑(試行)的指導意見規(guī)定:“對于未遂犯,從犯罪行為的程度、造成的損害的數額、未遂原因等方面考慮,標準量刑可以比已完成量刑減少不到50% ?!比绻锌赡軜嫵晌赐瓿傻姆缸镄问?,被告及其辯護律師將努力實現這一目標,以期僅尋求輕微的刑事責任。正是由于這個原因,實踐中最常見的理由之一是,犯罪行為屬于犯罪的未完成形式。
四、實施階段的有益益處
即使我們進入我國刑罰制度執(zhí)行發(fā)展階段,構成一個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的犯罪人依然享有通過一些實益,如對犯罪人之間進行減刑、假釋的條件可從寬掌握。這方面管理存在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
2010年2月8日最高國家人民法院《關于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法律政策的若干不同意見》明確相關規(guī)定,對于企業(yè)中止犯等罪犯教育以及社會其他學生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不大的罪犯,在依法減刑、假釋時,應當同時根據悔改表現形式予以從寬掌握;對認罪服法,遵守監(jiān)規(guī),積極主動參加學校學習、勞動,確有悔改表現的,依法予以減刑,減刑的幅度分析可以選擇適當放寬,間隔的時間數據可以得到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81條第1款規(guī)定的假釋條件的,應當堅持依法多適用假釋。
從這一規(guī)定教師可以明顯看出,在對系統構成網絡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的犯罪人減刑、假釋時可從寬掌握。因此,能否被認定為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還會產生影響犯罪人刑事案件審判后刑罰執(zhí)行設計階段的利益。
由此可以看出,能否認定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關系到刑事訴訟各個階段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有必要認真研究犯罪未遂形態(tài),準確把握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構成要件,才能準確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得以實現。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能否認定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關系到刑事訴訟各個階段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切身利益。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fā)生要比處罰已經發(fā)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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