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的時候什么事情需要用證據證明
上海訴訟律師解答打官司的時候哪些事情需要用證據證明
在打官司的時候需要當事人用證據加以證明的事實,即證明對象。某事實要成為證明對象需要具備兩個特點:一是與案件有關,在訴訟中有意義;二是要具有證明的必要性。為保證訴訟的效率,如果某些事實屬于眾所周知的事實或者已經為法律確認的事實,就沒有必要再用證據要想知道官司中哪些事情需要證明,先要明確哪些事情是不需要證明的。根據(民訴意見)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
(1)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的;
?。?)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guī)律及定理;
?。?)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已知事實,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已為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
?。?)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
本條規(guī)定中的第一種不需要證明的事項,即對方當事人承認的案件事實和訴訟請求,指的也就是對方當事人自認的事項。關于自認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作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即在打官司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須舉證,但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除外。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并詢問后,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打官司的,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并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也就是說,《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中規(guī)定的自認有三種類型:
(1)一方當事人明確承認了另一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說法,但是涉及身份關系的除外。為什么要排除當事人對身份關系的自認呢?因為諸如父母、子女、夫妻等人與人之間的身份關系被認為與社會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有關,是不允許當事人之間隨意認定的。即使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關于身份關系的事項的陳述明確表示了承認,也不能算作自認而免除另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2)一方當事人對某事項作了陳述,另一方當事人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和詢問其意見后仍然不明確表態(tài)的,法律就推定該當事人承認了對方當事人對該事項的主張,即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推定不明確表態(tài)的一方當事人作出了自認。
(3)有相應代理權限的訴訟代理人對對方當事人的主張的承認,被看作是其代理的當事人的承認。但是,如果訴訟代理人對于其承認的事項沒有相應的權限,則其作出的承認行為是其個人的行為,與被代理人無關。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九條作出了和《民訴意見》第七十五條相似但更具體的規(guī)定,即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1)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guī)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前述(1)(3)(4)(5)(6)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也就是說,除了“自然規(guī)律及定理”以外,其他的免證事實雖然免除了對該事實負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但是這種事實是可以推翻的。一且對方當事人推翻了該事實,對該事實負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就又得重新負擔起證明該事實的責任,如果證明不了就要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前面已經說明了哪些事項是不需要當事人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下面將從正面說明訴訟中哪些事情是需要當事人用證據證明的。前面已經說過,需要用證據證明的事項就是證明對象要成為證明對象的事項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與案件有關,在訴訟中有意義;二是具有證明的必要性。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也就是說,除了前面所說的免證事實以外,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一切主張,都有用證據證明的責任。那么這些主張具體包括哪些呢?
(1)事實,具體包括實體法律事實和程序法律事實。實體法律事實包括: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如結婚登記、合同簽訂),當事人之間變更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如合同變更),當事人之同消滅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如合同解除、離婚登記、收養(yǎng)關系的解除),妨礙當事人權利行使、義務履行的法律事實(如權利或義務主體喪失行為能力、不可抗力的發(fā)生).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發(fā)生糾紛的法律事實等(如是否構成侵權的事實)。在具體案件中,作為證明對象的事項往往是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確定的,然后再根據被告的抗辯對其予以補充和調整。打官司的過程中涉及的事實雖然并不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但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訴訟程序會產生很大的影響,能夠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比如,當事人是否適格關系到當事人是否能參加訴訟;法院是否有管轄權關系到受訴法院能否對該案件進行審判;某一審判人員是否具有回避情形關系到該審判人員是否能參加該案件的審理;當事人耽誤上訴期間是否有正當理由關系到當事人上訴權能否繼續(xù)行使等。
也就是說,不論什么事實,只要是能影響到訴訟結果并有證明的必要性的,對其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都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證據對其予以證明,以求得對自己有利的訴訟結果。
(2)外國法、地方性法規(guī)。在審判案件的時候,法官作為專業(yè)審判人員有義務了解國內法律。但是對于外國法、地方性法規(guī),法官則未必了解,法官的專業(yè)素質也不要求法官了解外國法和所有地方性法規(guī)。所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涉及外國法和地方性法規(guī)的時候,也需要對其承擔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該外國法和地方性法規(guī)的存在及內容。
(3)經驗法則。這指的是人們從生活經驗中歸納獲得的關于事物因果關系或屬性狀態(tài)的法則或知識。經驗法則既包括一般人日常生活中歸納的常識,也包括某些專門性的知識,如科學、技術、藝術、商貿等方面的知識。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也離不開對經驗法則的運用。對于日常生活領域內的經驗法則,一般人都能知道,因此不需要當事人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但是某些專門知識領域內的經驗法則卻是一般人所不能了解的,因此在運用的時候,需要當事人對此類專門知識領域內的經驗法則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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