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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的因果關系與責任承擔詳細閱讀
法律的核心是確定權利,因此,法律不可能包羅萬象,法律中的每一個名詞都具有確定和可供我們選擇的意義。對任何一個具體概念,都可以賦予其法律意義。所謂損害賠償,就是損害結果與因損害結果造成之損害之間所發(fā)生的損害賠償??梢哉f,損害賠償是法律體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 損害賠償不同于一般法律關系中確定賠償范圍的基本規(guī)則。一般情況下由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損害賠償方式和數額;在發(fā)生侵權糾紛時根據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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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維修和保養(yǎng)應當對修理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詳細閱讀
一般認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當先由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進行保險。但是,如駕駛人發(fā)生死亡或者車輛發(fā)生重大損失的情況下將車輛進行維修或者保養(yǎng)則需要先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然后才可以向駕駛人的繼承人或者管理人進行索賠。 只有在駕駛人死亡、駕駛車輛發(fā)生重大事故并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才可以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和受害人共同進行賠償,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糾紛訴訟并要求他們承擔相關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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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到底是賠償好還是道歉好詳細閱讀
在我國,盡管目前的侵權賠償制度尚不完善,但從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對經濟發(fā)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侵權責任法是市場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及其不斷發(fā)展,我國侵權責任法已經適應了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但同時在一些方面存在與之不相適應的問題。例如,目前國內侵權責任法主要規(guī)定財產侵權責任和人身侵權責任。 但在立法中還沒有規(guī)定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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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應當適用無過錯原則詳細閱讀
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汽車駕駛員因交通事故死亡,且在事故發(fā)生后駕駛車輛的人對車輛進行了維修和保養(yǎng)。保險公司對于該事故中造成人員傷亡的原因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是,該過錯應當與其他原因相區(qū)別。 事故中造成人員傷亡屬于交通事故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權利義務關系的訴請。”所以交通事故責任人不承擔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而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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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投保后,造成的損害怎樣賠詳細閱讀
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由投保人按照投保時約定進行先行賠付。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先行賠付,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保險合同成立時,保險人將被保險人對其保險標的物享有保險權利作為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保險人作為投保人,是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系,保險人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金先行賠付的條款后,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未履行約定先行賠付條件為由拒不履行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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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糾紛賠償標準的確定詳細閱讀
《民法典》第668條:因合同產生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請求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造成對方損失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且確實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賠償請求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確無支付能力的,應當準許其先予支付。 法律知識要點: 1、損害賠償的范圍:《民法典》第668條:因重大過失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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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與分項工程哪個好詳細閱讀
與分項工程相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靈活性,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方面: 1、建筑工程的項目具有分項性。分項工程主要是將工程項目劃分為若干個工程項目,并由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各項目的技術要求(包括工程技術標準和圖集),工程設計(包括設備選型與技術方案設計)和施工技術方案等。建設工程因其較大程度的復雜性、綜合性和技術性因素的制約所涉及的內容更為復雜,承包人很難獨立地完成整個建設工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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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律糾紛的賠償責任問題詳細閱讀
建筑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在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合同沒有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由施工單位承擔風險的責任。在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發(fā)生因發(fā)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引發(fā)的糾紛,施工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實踐中,工程糾紛主要分為承包人的責任糾紛與發(fā)包人的責任糾紛。承包人作為發(fā)包人與承包人之間有合同關系,是承包商與發(fā)包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承包商與發(fā)包人簽訂的合同約定了施工過程中因發(fā)包人未履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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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設工程合同,簽訂條件是什么詳細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單位與承包人按照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在相應的地點、以相應的方式完成相應的建設工程項目所訂立和履行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發(fā)包人與承包人之間(以下簡稱發(fā)包人)建設工程合同和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工程的施工承包人。 發(fā)包人指定的承包人或者與發(fā)包人有約定的發(fā)包人以外的其他承包人,在中標后直接向發(fā)包人支付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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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中如何約定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均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詳細閱讀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guī)定: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不得以未經過承包人同意為由拒絕支付,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發(fā)包人未按照法定的期限支付工程價款或者承包人遲延支付的,自逾期交付之日起按日計算利息每月應支付一次,至實際交付之日止。 超過上述期限屆滿仍未交付的,視為沒有約定,自逾期之日起。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對工程價款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應當按照約定解決。如因法律、行政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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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工期順延請求權詳細閱讀
發(fā)包方過錯導致工期順延,要證明該嚴重過錯,有兩個要件:第一個要件是必須證明發(fā)包方存在過錯。發(fā)包方明知自身存在重大過錯但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導致自己無法實現(xiàn)工期目標。根據《民法典》第583條規(guī)定,發(fā)包方因重大過錯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或者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有權提出主張。 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發(fā)包方施工中所施工人提出的要求未作出具體規(guī)定,但有明確要求“承包人不得將工程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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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怎樣解決詳細閱讀
在我國建設工程領域,發(fā)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經常會發(fā)生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這是因為,工程承包合同中,當事人對于發(fā)包人和承包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劃分,以及對工程質量、工期等方面的約定,對發(fā)包人和承包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劃分,存在較大爭議。發(fā)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是建設工程領域中的常見法律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建設

21.8
億累計挽回客戶損失21.8億元人民幣
1000
余家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政府單位的法律顧問
1996
年是中國創(chuàng)辦最早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之一
200
余名律師,各領域均有專家級律師坐鎮(zhèn)
30
萬+累計解決客戶疑難法律問題
70%
律師70%以上律師獲得法律碩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