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識產權律師為您講解債務人訴金融機構名譽侵權案
申請清理不良信用記錄。但銀行在收到周永康提出的異議后,沒有上報信用更正信息,導致周永康不良信用記錄尚未消除,周永康在辦理信用卡、貸款等金融活動方面受到限制。下面上海知識產權律師就來告訴你相關情況。
一、簡要案情
原告周錫某為被告尚林銀行對外人莫錫某的貸款提供連帶保證,2018年生效判決認定周錫某的擔保責任免除。三年后,在單位領導的提示下,他于2021年4月25日到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查詢個人信用情況,發(fā)現(xiàn)征信記錄不良,并向上林市一家銀行提出書面異議。申請清理不良信用記錄。
但銀行在收到周永康提出的異議后,沒有上報信用更正信息,導致周永康不良信用記錄尚未消除,周永康在辦理信用卡、貸款等金融活動方面受到限制。
隨后周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上林市的一家銀行幫助取消周向的不良信用記錄,賠償?shù)赖聯(lián)p失和聲譽損失成本,并發(fā)表道歉聲明,消除影響。
二、裁判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上林縣人民對于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信用風險評價關涉?zhèn)€人名譽,民事法律主體可以享有維護我們自己的信用進行評價學生不受控制他人侵害的權利,有權對不當信用環(huán)境評價問題提出異議并請求通過采取更正、刪除等必要保障措施。
上林某銀行發(fā)展作為一個提供相關信用分析評價數(shù)據信息的專業(yè)教育機構,具有更加準確、完整、及時報送用戶使用信用經濟信息的權利和義務,發(fā)現(xiàn)公司信用體系評價方法不當?shù)?,應當能夠及時核查并及時處理采取各種必要解決措施。
本案中,上林某銀行未及時核查周某某已依法免除擔保有限責任的情況,在收到周某某的異議申請后,仍未上報信用更正會計信息,造成征信系統(tǒng)對周某某個人誠信度作出不實記錄和否定性評價,導致周某某在辦理信用卡、貸款等金融服務活動中受限制,其行為構成對周某某名譽權的侵害。
遂判決被告向中國實現(xiàn)人民建設銀行征信中心報送個人客戶信用更正信息,因報送更正信息技術足以消除這種影響,故對周某某主張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由于金融機構忽視對債務人信用記錄的查證和更正而引發(fā)的聲譽糾紛案件越來越多。本案適用《民法典》關于“信用評估”的相關規(guī)定,規(guī)定金融機構有義務記錄、準確反映和及時更新用戶的信用記錄,并積極督促金融機構采取行動。加強日常信用管理,優(yōu)化信用環(huán)境,引導公民增強個人信用意識,依法維護信用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在上海知識產權律師看來,金融服務機構進行長期怠于核查更正債務人信用管理記錄可構成名譽侵權,本案中,上林某銀行未及時核查周某某已依法免除擔保有限責任的情況,在收到周某某的異議申請后,仍未上報信用更正會計信息,造成征信系統(tǒng)對周某某個人誠信度作出不實記錄和否定性評價,導致周某某在辦理信用卡、貸款等金融服務活動中受限制,其行為構成對周某某名譽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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