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未生效已變更登記的房地產是否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關系的離婚協議可以約定離婚后房地產歸一方所有,并辦理變更登記,但最終不能離婚。變更登記的房地產是否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要旨】
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提醒,《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離婚協議是雙方自愿離婚的協議或意見,以及關于子女撫養(yǎng)、財產和債務處理的協議或意見。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待遇協議是夫妻必須簽署的離婚協議,是正式的財產離婚協議。因此,即使丈夫和妻子的財產同意離婚協議屬于丈夫和妻子,并處理財產變更登記,但雙方沒有離婚,財產協議沒有影響,財產登記的變更仍然屬于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
【案情簡介】
2002年上半年,原告莫和被告李互相介紹,雙方于2003年3月登記結婚,同年10月21日生下兒子李XX。結婚后,原來的夫妻和被告關系更好。2007年暑假,李XX阻止莫XX出去當家教,雙方發(fā)生了口水戰(zhàn)。從那以后,夫妻關系一直在興衰。2010年5月,莫XX起草了離婚協議,并將其交給了李XX。李XX同意,如果兒子購買的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為女性,價值20萬元)歸男性所有,他愿意辦理離婚手續(xù)。同年7月,原告和被告前往土地管理部門,將以莫XX(2006)名義登記的土地使用權全部變更為李XX名下。然而,李XX退卻了,不同意離婚。同年8月初,莫XX搬出了自己的房子,要求離婚并分割財產。
被告李XX因為原告莫XX要求離婚,在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后,不同意離婚。
爭議焦點:原告莫XX與被告李XX起草的離婚協議是否生效,變更后的財產是否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認為】
原告莫XX和被告李XX介紹了我們識并墜入愛河。經過一段時間的工作,雙方互相學習,自愿登記結婚。雙方都有良好的關系作為發(fā)展的基礎。結婚后,被告可以通過建立一定的夫妻關系,在生活和工作中互相幫助和支持;起初,被告的兒子還年輕,這可以從雙方的共同訴訟中反映出來。現在他的兒子非常需要父母的愛。離婚會傷害他的兒子。因此,莫XX提倡離婚訴訟服務,不支持社會。
雙方是否達成了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是終止夫妻關系的協議。本協議是一項重要協議,必須由雙方簽署才能確認,即雙方簽署本協議是建立本協議的前提。否則,即使證人在場證明雙方已達成離婚協議,離婚協議也無效,因為雙方尚未簽署離婚協議。原告莫XX于2010年5月起草了離婚協議。盡管李XX口頭同意離婚,并與雙方實施了共同財產分割,但可以認為雙方已經離婚。但是,由于李XX沒有簽署協議,缺乏合同要求,李XX后來不愿意離婚,所以他不能只簽署離婚協議。
解決雙方離婚前的財產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離婚協議屬于婚姻離婚協議。所謂婚姻離婚協議,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男女雙方除婚姻關系為基本目的,簽訂財產分割和婚姻關系為基本目的。婚姻中的離婚協議是基于雙方同意離婚的前提。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一方或雙方可以在撫養(yǎng)子女和分割財產方面做出有條件的讓步。如果雙方未向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本協議不生效,對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包括撫養(yǎng)子女、財產分割等,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原告莫XX和被告李XX在協商離婚過程中協商了財產分割,這是雙方的真實意圖。變更登記已經辦理,但李XX沒有簽訂離婚協議。離婚協議無法達成。因此,婚姻離婚協議的履行也可視為無效。雖然《土地使用證》(2006)0036號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為李XX的名稱,但在婚姻期間,土地使用權是莫XX和李XX的共同財產。和原來莫XX一樣。
總之,只要雙方珍惜夫妻之間建立的感情,認真對待婚姻家庭問題,關心,夫妻就有可能。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廣東省懷集縣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裁定:拒絕原告莫XX的離婚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每月承擔150元。
一審判決后,原告莫和被告李沒有提出上訴,判決生效。如果你也遇到了相關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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