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專業(yè)的離婚律師談屬精神分裂癥狀態(tài)離婚證
2019年,患有精神疾病的小燕(化名)和丈夫小武(化名)一起向安溪縣民政局申請離婚。在此過程中,她沒有告知民政局小燕的病情,并申請了離婚證。2020年,小燕向法院起訴民政局,要求撤銷離婚登記。日前,上海專業(yè)的離婚律師經(jīng)一審法院判決,民政部門必須撤銷離婚證,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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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精神疾病出院后,夫妻辦理離婚證。
2007年,小燕和小武在安溪結婚,并在當?shù)孛裾稚暾埩私Y婚證?;橐銎陂g,雙方共同買了一套房子和一輛車。2019年10月,幸福的家庭發(fā)生了變化。小燕因精神異常去醫(yī)院治療,被診斷為偏執(zhí)型精神分裂癥。11月4日,小燕的治療沒有結束,小武為她辦理了出院手續(xù)。醫(yī)院得出結論:情緒還是穩(wěn)定的,情緒平淡,沒有自知之明,需要繼續(xù)藥物治療。
一個多月后,小武和小燕向當?shù)孛裾稚暾堧x婚。雙方未將小燕的病情告知民政局。經(jīng)審查,民政局向他們頒發(fā)了離婚證書。雙方同意,房子和汽車歸小武所有,孩子由小武撫養(yǎng)。小燕相當于離家出走。
2020年8月21日,小燕的父母作為申請人,向安溪法院申請認定小燕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經(jīng)安溪法院委托鑒定,廈門某司法鑒定機構認定小燕患有精神分裂癥,評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隨后,安溪法院指定小燕的父母為小燕的監(jiān)護人。
起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請求撤銷離婚登記。
2020年12月15日,小燕作為原告,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訴安溪縣民政局,要求撤銷民政局頒發(fā)的離婚證書。小吳作為案件的第三人參與了訴訟。
原告認為,案件證據(jù)足以證明她在離婚登記時處于精神疾病狀態(tài),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小武在自知能力沒有恢復的情況下要求出院,出院后沒有讓她按照醫(yī)生的建議繼續(xù)用藥。出院一個多月后,小武在民法典生效前登記離婚,應當撤銷離婚登記。
小吳辯稱,小燕住院20天后病情逐漸好轉?;谛⊙喽啻翁岢鲭x婚,雙方向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工作人員還嚴格查明了相關證件和離婚協(xié)議,詳細詢問了真實情況,確實是自愿離婚。雙方就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和債務處理達成一致。上海專業(yè)的離婚律師根據(jù)《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民政局頒發(fā)了離婚證,完全合法合規(guī)。小燕離婚一年后才通過鑒定,向法院申請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因此,推定小燕離婚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狀態(tài),純屬猜測,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此外,小吳還表示,離婚后以夫妻的名義與一名婦女共同生活。
安溪縣民政局認為,小燕的上訴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應當依法駁回,沒有證據(jù)推定小燕在2019年12月30日申請離婚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狀態(tài)。此外,當雙方申請離婚登記時,民政部門的行政行為是合適的、合法的、沒有過錯的。
判決:民政局應當撤銷違反法定程序的離婚證。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規(guī)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根據(jù)小燕的病歷和司法鑒定意見,可以推定小燕在2019年12月30日申請離婚時也處于精神分裂癥狀態(tài),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民政局在為小燕和小武辦理離婚登記時,雖然按照法定程序審查了相關申請程序,履行了法定的審慎注意義務,通過小燕的現(xiàn)場表現(xiàn)對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斷并不違法,但由于小燕和小武在申請離婚登記時沒有如實告知小燕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實,民政局的行政行為違反了《婚姻登記條例》的規(guī)定。小燕要求撤銷離婚證,依法予以支持。
上海專業(yè)的離婚律師據(jù)此,法院一審裁定撤銷安溪縣民政局頒發(fā)的離婚證書。近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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