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寧區(qū)北新涇律師肇事后找人頂替算交通肇事逃逸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日22時左右,徐某某所駕駛的小型轎車右前部碰撞高架隔離墩,導致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徐某某因心里緊張,遂打電話給沈某某,沈某某找陸某某馮頂替。陸某某馮到現(xiàn)場后報警,并在事故現(xiàn)場圖上簽字確認。同日,交警二大隊對陸某某馮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了肇事機動車。次日下午,陸某某馮承認其系沈某某叫去現(xiàn)場頂徐某某的,被沈某某接到現(xiàn)場后以交通肇事駕駛員身份報警。當月12日下午,交警二大隊對徐某某進行第二次詢問時,徐某某承認交通肇事后通過沈某某安排陸某某馮為自己頂包的事實。
2014年1月6日,交警二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某某駕駛小型轎車肇事后逃逸,陸某某馮冒名頂替;徐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同日,交警二大隊對徐某某制作了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徐某某以“事故逃逸與事實不符,我一直留在現(xiàn)場,并想當日就去觀音山中隊處理,無人接待”為由申請復核,交警二大隊于同日作出《復核意見書》,對徐某某的申辯理由未予采納。同日,交警二大隊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徐某某罰款一千八百元;并根據(j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記十二分。徐某某于同年3月3日向南通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南通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交警二大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徐某某以其找人冒名頂替肇事者不構成逃逸,交警二大隊作出的行政處罰違法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交警二大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審判規(guī)則】
肇事者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不僅沒有積極履行報案義務,主動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勘查、取證工作,反而通過找人頂包的手段混淆視聽,干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的調(diào)查處理。法律僅列舉駕駛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與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為逃逸。對于其他行為是否屬于交通肇事逃逸,應根據(jù)交通肇事逃逸的本質特征認定,而交通肇事逃逸的本質特征是肇事者隱瞞肇事者身份、企圖逃避法律追究。肇事者肇事后,找他人冒名頂替,試圖瞞天過海,故意隱瞞自身肇事者的身份、企圖逃避法律責任,該行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本質特征,應認定交通肇事逃逸。
【爭議焦點】
肇事者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未積極履行報案義務,而是找他人冒名頂替,故意隱瞞自身肇事者的身份、企圖逃避法律責任,該行為是否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徐某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徐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稱:在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本人并未有逃離事故現(xiàn)場,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在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形下,一審法院將找人頂包的行為認定肇事逃逸,屬于擴大法律適用范圍,定性錯誤。據(jù)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
被上訴人交警二大隊辯稱:認定肇事逃逸,關鍵是審查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肇事逃逸的本質特征,即不履行法定義務、逃避法律責任。上訴人徐某某駕車肇事后,不僅沒有配合公安機關的詢問查證,卻找來毫不相干的人冒名頂替,該行為直接反映了其隱瞞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責任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故上訴人徐某某的行為應認定交通肇事逃逸。據(jù)此,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評析】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104號令)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的行為。(小編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146號令已施行,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該條文對交通肇事逃逸的定義采用了列舉式的表述方法,將交通肇事逃逸限定為駕駛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兩種行為,但排除了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駕駛員沒有逃離事故現(xiàn)場而找人“頂包”的行為。上述規(guī)定中“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是指在逃避法律責任的主觀心理驅使下,隱瞞本人交通事故肇事者的身份的行為。
交通肇事逃逸的本質特征是逃避法律追究、隱瞞肇事者身份,這是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關鍵。行為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雖然沒有逃離事故現(xiàn)場,但其并未履行報警的法定義務,在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xiàn)場后也沒有向交通警察說明自己的駕駛員身份,反而找他人“頂包”,自己卻以“路人”的身份旁觀交通事故的勘查處理工作,故意隱瞞本人肇事者的身份。行為人的行為嚴重阻礙了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法律責任的準確、及時查證,符合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本質特征,應認定交通肇事逃逸。
肇事者在駕駛小型轎車肇事后,找第三人頂替。第三人到現(xiàn)場后報警,并在事故現(xiàn)場圖上簽字確認。后公安機關交警部門經(jīng)詢問,肇事者及第三人承認上述肇事及頂包事實,遂以肇事者逃逸為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肇事者處以罰款等處罰。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肇事者負有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員、報警并等候處理等法定義務,其不僅未履行上述義務,反而通過他人冒名頂替的行為,試圖隱瞞身份、逃避法律追究,該行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本質特征,公安機關交警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正確。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xiàn)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xiàn)場,恢復交通,自行協(xié)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xiàn)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chǎn)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xiàn)場再進行協(xié)商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一百零九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暫扣駕駛證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對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qū)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沒有當場處罰的,可以由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104號令)第八十五條 本規(guī)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的行為。
2018《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146號令)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規(guī)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綜上,所以上海刑事案件律師做出的回答是肯定的,肇事后找人頂替屬于交通肇事逃逸,肇事者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不僅沒有積極履行報案義務,主動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勘查、取證工作,反而通過找人頂包的手段混淆視聽,干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的調(diào)查處理。 上海長寧區(qū)交通肇事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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