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承包合同律師來講講合同成立的時間是否是簽訂書面合同時
《合同法》第44條將同意掛號等手續(xù)作為條約見效要件,是考慮到法令、行政法例將要式條約方式作為條約見效要件。然則,《投標投標法》第46條的表述為“應該……訂立書面條約?!倍吨腥A國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第41條的表述為“……自掛號之日起見效?!?a href="/shanghailvshi/hetonglvshi">上海合同律師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問題。
一、合同成立并生效
該觀念的法令根據(jù)為《合同法》第11條?!逗贤ā返?1條劃定:“書面方式是指合同書、函件和數(shù)據(jù)電文(包孕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互換和電子郵件)等能夠無形地體現(xiàn)所載內(nèi)容的方式?!崩碛墒牵?
(1)作為要約的招標文件、許諾的中標通知書明顯吻合《合同法》對于書面方式的請求(拜見袁華之:《設置裝備擺設工程索賠與反索賠》,法令出版社,2016年,第223頁)。
?。?)從條約內(nèi)容來看,投標文件、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曾經(jīng)詳實地包含了條約所有內(nèi)容條目(拜見何紅鋒,趙奇:《中標通知書收回后書面條約未訂立的法令義務》,載《投標推銷治理》,2017年第6期)。
(3)《投標投標法》第46條所劃定的簽定書面條約,僅是從行政治理的角度提出的請求,是為了設置裝備擺設行政主管部分便于對招投標活動以及建設工程施工活動進行有效管理而做的制度安排,即使不另行簽訂書面合同也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參見陳鑫范:《中標通知書的性質及悔標的法律責任》,預約合同的根本特性在于其明確約定將來成立一定的合同,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雙方已經(jīng)形成的合意,不具備預約合同的特征。
二、筆者不贊同上述觀念,理由是:
1、《合同法》第10條、第11條規(guī)定于總則部份,都是對于條約方式的普通劃定。第10條劃定:“當事人訂立條約,有書面方式、行動方式和其余方式。法令、行政法例劃定接納書面方式的,應該接納書面方式。當事人商定接納書面方式的,應該接納書面方式?!?
可見,《合同法》將條約方式分為書面方式、行動形式和其他形式三種。第11條是對第10條規(guī)定中的書面形式進行的進一步解釋。在分則中,《合同法》第270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如果以《合同法》總則關于合同形式的一般規(guī)定,去解釋《合同法》分則中建設工程合同“書面形式”內(nèi)容和《招標投標法》中的“書面合同”,不符合邏輯。而且,僅靠合同形式的規(guī)定去解釋合同的成立規(guī)則,也缺乏依據(jù)。
2、中標通知書收回后條約(本約)成即時見效會有緊張的邏輯題目。收回中標關照書后30日內(nèi)簽定書面條約的行為該如何評價?合同成立的時間究竟是中標通知書發(fā)出時還是簽訂書面合同時?一個合同可以成立兩次嗎?
三、預定合同成立并生效
筆者贊成該觀念。該觀念從招投標左券訂立的進程做全局思量,將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條約分為預定和本約。朱慶育傳授對此曾有闡述:自性子而言,中標通知書當屬預定,兩邊當事人據(jù)此擁有訂立本約之責任,依《投標投標法》第46條所訂立的左券,才是本約,因為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后,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只是訂立書面契約,而不是履行本約。
上海合同律師認為,縱然當初《擔保法》第41條已被《物權法》(2007)第187條批改,但從條則表述仍可以看出,《招標投標法》第46條不足以作為簽訂書面合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生效要件的準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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