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為您解答法定繼承中的撫養(yǎng)關(guān)系如何確定
庭審中,三份報告均認定XX01房屋售價195萬元的50%為徐某4的個人財產(chǎn)。在訴訟發(fā)展過程中,依原告可以申請,本院依法調(diào)取了徐某4名下尾號XX07賬戶、尾號XX16賬戶歷史數(shù)據(jù)交易成本明細,查詢分析結(jié)果具有如下。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來講解一下相關(guān)的情況。
1. Xx07賬戶,截至2018年12月30日余額207,438.98元,截至2019年12月21日存款余額212,741.41元,本期無支出。
2. 截至 XX16賬戶,截至2018年12月30日的余額為7,781.27美元; 截至2018年3月21日的余額為8,050.08美元,不包括2021年。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均確認X02房、X03房、尾號XX07賬戶、尾號XX16賬戶存款余額為被繼承人徐某4個人財產(chǎn)。
本院認為,雙方存在爭議的焦點為徐某4與其繼母姚某1是否可以形成扶養(yǎng)關(guān)系?對此本院進行分析、評判標準如下:
徐某4號出生日期的確定根據(jù)雙方提供的證據(jù),徐某4號的出生日期共有4個。 即:1938年11月1日,記載于公安機關(guān)身份證和戶籍信息中,1939年8月21日,記載于1960年公安機關(guān)人口登記卡中,1939年11月15日,記載于人事檔案中,1940年11月,記載于1987年6月在職員工登記簿中, 1993年職工退休(休假)審批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五條規(guī)定,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或者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或者死亡證明的,以戶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的時間為準。 有其他證據(jù)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的,以證據(jù)證明的時間為準。
據(jù)此,許某4號沒有出生證明,其出生日期應以戶籍登記時間為準,即1938年11月1日。 被告提供了1960年8月公安機關(guān)人口登記卡、1958年11月職工登記表、1958年12月北京市第二建設事業(yè)部長期職工申請表、1961年8月保衛(wèi)科檢查材料。
上述證據(jù)中,在職青年登記表、1987年6月員工登記表、1993年7月員工退休(假)假批準表以及1961年以后填寫的材料均明確規(guī)定出生日期為1940年11月。 另一方面,在其他材料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出生日期,但在填寫材料和記錄的年齡時,出生年份估計為1940年。
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注意到,除人口登記卡和安??茖徍速Y料外,均由本人填寫,證明力較低,人口登記卡記錄或估計的出生日期與安保科審核資料不一致、矛盾。 因此,被告提供的上述證據(jù)不足以推翻戶口簿上記載的出生日期,徐某4號的出生日期以戶口簿上記載的1938年11月1日為準,法院不予受理被告的有關(guān)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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