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遺產繼承律師來回答物業(yè)是否能證明遺囑的效力
二審上訴人向法院提交的證據如下:歷史命令和命令細節(jié)。經證明,上訴人于2016年4月9日至10日前往XX市XX區(qū)房屋辦公室時,僅在房屋門上發(fā)現(xiàn)了張貼的《關于催繳房費的通知》和《變更形式的通知》,此時彭憲于2016年1月1日去世。深圳遺產繼承律師來為您講解相關問題。
彭憲沒有看到兩份文件,他不可能根據這兩份文件確定房子的地址。一審法院在采納和確定證據方面存在重大錯誤。導致司法不公。關于取證的過程,有一個同學和他一起去了,所以我今天申請證人一起出庭。
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的庭審筆錄(復印件)證明,彭某二號詢問彭星是否有什么需要解釋的,彭星表示沒有什么需要解釋的。彭X是他自己的財產,全部遺贈給大樓,而不是彭1、彭2。
彭憲寫錯門牌號,不是有意的,而是無意的。申請人證人朱某出庭作證,證明一審法院認為彭憲已宣讀了物業(yè)索款通知書,但彭憲于2016年1月1日死亡,并于2016年4月收到。因此,彭興不可能看到物業(yè)滯期通知。隨著時間的推移,可以看出彭興從來沒有去過那所房子。這兩張告示貼在門上。
上訴人牟鵬一在二審中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萬象物業(yè)公司XX花園物業(yè)管理處出具的證明;2.XX雋杰律師事務所《律師函》復印件。
證據2共同證明XX花園物業(yè)管理處每年多次通過電話、短信、書面催款信等方式催促彭X繳納物業(yè)費。彭X忘不掉自己的樓號,樓某關于彭X記錯樓號的說法不成立。
上訴人牟鵬2號在二審中沒有提交新的證據。
樓某提交的證據,彭某1的質證意見建議如下:證據1,真實性我們無法得到確認,雖然手機上面有一個信息,但是由于這是中國數(shù)字經濟信息,可以通過重新設計編輯。對于我國酒店的訂單、車輛的訂單,和樓某要證明2016年4月9日、4月10日才發(fā)現(xiàn)催討物業(yè)管理費用,沒有發(fā)展關聯(lián)性。因為企業(yè)訂單數(shù)據不能充分證明是誰去訂的,是誰去入住,入住之后干什么,也不能為了證明在這個活動時間樓某看到社會這個問題訂單。
即使現(xiàn)在這個系統(tǒng)通知,是這個學習時間樓某才看到,也不等于彭X仂生前就沒有及時收到其他同類的物業(yè)公司通知,也不能直接證明彭X仂自己需要進行選擇購買、裝修的房子的狀況都記憶不清楚;證據2,真實性方面沒有任何異議,對于具有關聯(lián)性研究提出一些異議。
筆錄的內容很清楚,當時彭某2問了彭X仂有沒有要交代的,彭X仂回答是沒有發(fā)生什么交代,我認為樓某是誤解了彭X仂的意思,彭X仂的意思就是說,是按照國家法定繼承來。彭X仂為什么只有這樣說,是因為樓某手上的遺囑,并不是彭X仂的真實存在意思就是表示,彭X仂內心也可能他們認為,使用了學生一定的小的技巧,會導致教師這個遺囑,在法律制度上面已經沒有產生效力。
證據3,證人朱某是上訴人樓某的初中高中老師同學,和樓某關系更加密切,有利害相關關系,對于作為證人的陳述,真實性無法有效確認。證人回答記不清房屋的房號,但是如果證人記住樓某撕下了本案之中的兩份證據,可以提供證明證人證言不真實,是不可信的。
彭二對樓繼偉提交的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
1、證據一是歷史順序,具體內容彭二不知道。這不是彭某第一次催繳物業(yè)費和水費,以前可能有過多次催繳,彭某也問過彭某。
2、證據2、當時彭2也去開庭,一審法院法官也問,到底起訴目的是什么,如果是繼承,請XX起訴,當時財產已經被砍掉了。
深圳遺產繼承律師了解到,當時,彭軒問彭軒,問他無話可說。彭軒問他沒什么可說的,但彭軒只有一個女兒,所以都給了彭軒。因為彭1是唯一合法繼承人,所以沒有必要多說什么了,關于證人朱的質證意見,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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