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必看!深圳法定繼承糾紛律師講解法定繼承中常見的問題
被告曲某訴稱,被告的父親曹某甲和被告的母親曲某某于2000年6月離婚,被告與母親配合生活。它的規(guī)定具體是怎樣的呢?深圳法定繼承糾紛律師為您整理相關法律知識。
2009年8月9日,被告之父因病去世,去世前于2009年6月4日立遺囑,遺囑中將其個人財產(chǎn)全數(shù)贈與其侄子曹某某,沒有給被告留出應得的遺產(chǎn)份額。其時被告唯獨12歲,且無其余生活來源。
該遺囑違反了《繼承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屬部分無效。另外,曹某甲的遺產(chǎn)由二被告分得,故二被告應將原告應得的遺產(chǎn)份額給付原告。請求二被告給付原告應得的遺產(chǎn)份額20000元。
原告劉某某辯稱,本案是遺囑承繼,被繼承人死亡前立下遺囑,曾經(jīng)將其遺產(chǎn)做了懲罰,原告沒有獲得被繼承人的任何遺產(chǎn)。被告對于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既無權處分,也與被告無關,請求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覺得,《中華公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遺囑應該對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活起源的繼承人保留需要的遺產(chǎn)份額。遺囑必須吻合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才擁有法律效力,違法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會致使遺囑有效或部分有效。撫養(yǎng)未成年和損失勞動才能的子女、養(yǎng)活父母是我國公民的法定責任。
繼承人擁有上述情況的,遺囑人設立遺囑時應該保留他們的需要承繼份額。被告雖辯稱,原告之父曹某甲的遺產(chǎn)糾紛經(jīng)XX市人民法院(2010)龍龍民初字第730號民事調解書調解結案。但該案調解時,二被告并未告知,存在本案原告的繼承人身份。
雖該調解書已生效,但作為曹某甲完全遺產(chǎn)繼承人的被告曹某某,應將法律規(guī)定的遺囑人“必留份”返還給原告曲某。考慮被繼承人曹某甲家庭成員情況,對原告請求的遺產(chǎn)“必留份”應以15000元為宜。因被告劉某某未繼承曹某甲的遺產(chǎn),原告對被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按照《中華公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曹某某于本判決見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被告曲某應繼承遺產(chǎn)15000元。
采納被告曲某對被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曲某負擔125元,原告曹某某承擔175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時期執(zhí)行給付責任,依據(jù)《中華公民共和公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之規(guī)定,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平本判決,可在判決書投遞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上訴于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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