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侵害他人權益案
上海離婚債務糾紛律師淺談,通過離婚轉移財產,或者離婚時無條件將共同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導致債權人利益受損,債權人可以起訴追回。
【基本情況】
2017年11月,李先生向王先生借了130萬元,王先生提起訴訟,因為李先生沒有按照約定償還。根據(jù)法院的判決,王先生的債權包括130萬元的貸款本金和利息。判決生效后,李先生沒有履行任何還款義務,王先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2018年10月,李先生與趙女士達成離婚協(xié)議。在雙方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協(xié)議:雙方共有95萬元的銀行存款,共同擁有房地產,夫妻共同擁有的車輛屬于女方。王先生認為,李先生作為債務人與趙女士分割財產,使他的權利難以實現(xiàn)。因此,李先生和趙女士被起訴法院,要求取消離婚協(xié)議中的財產處置。
被告趙女士辯稱,離婚協(xié)議中的財產實際上不是李先生。趙女士擁有它,他們無權受到懲罰。離婚協(xié)議中涉及的95萬元實際上是李先生的母親所有。所涉財產的購買由李先生的父母支付,房地產所有權登記尚未辦理。王先生對李先生的債權是他的個人債務。趙女士不知道且沒有惡意轉讓財產。
【法院裁判】
經審理,法院認為,李先生在沒有任何對價的情況下將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轉讓給趙女士,這是免費轉讓,對債權人王先生造成損害。王先生有權行使債權人的撤銷權。
在這種情況下,李先生仍然免費將他幾乎所有的財產轉讓給趙女士。當他知道自己欠王先生的債,并且已經逾期付款時,這應該被推定為惡意。對于債務人是否有權處罰標的物,執(zhí)行機關應當在取消免費轉讓后作出判決。如果外人主張標的物的權利,可以通過外人的反對來解決。
雖然所涉及的房屋不具備辦理房地產所有權登記的條件,但仍具有財產價值,應當納入被執(zhí)行人的責任財產范圍。李先生對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權的自由轉讓影響了房屋財產價值的實現(xiàn),進而侵犯了債權人。最后,法院裁定在離婚協(xié)議簽署前將存款、財產和車輛恢復到權利狀態(tài)。
【律師提示】
《民法典》第538條規(guī)定,如果債務人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有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債權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撤銷債務人無償處罰的權利有四個要素: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第二,債務人實施積極行為或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第三,債務人的行為必須對債權有害;第四,無償處罰不需要主觀惡意。
上海離婚債務糾紛律師建議,離婚協(xié)議不能成為債務人逃避債務的避風港。對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形成的共同債務,債權人也可以通過訴訟行使撤銷權,即使雙方通過離婚協(xié)議約定共同財產歸一方所有,協(xié)議明顯損害債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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