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糾紛時有發(fā)生。債權人在公司設立初期沒有與債務人建立起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一旦企業(yè)資金鏈斷裂,便可能導致債務糾紛。債權人在公司設立初期就應了解公司債務糾紛的解決途徑及公司設立后產(chǎn)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如何解決。我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公司設立后,公司以貨幣方式和非貨幣形式設立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登記;未經(jīng)登記錯誤,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公司登記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條下列事項發(fā)生時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登記:
?。ㄒ唬┯喠f(xié)議;
?。ǘ┕蓶|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討論決定的;
?。ㄈ┒?、高級管理人員辭職或者更換的;
?。ㄋ模┕竞喜ⅰ⒎至⑿枰兏鲁袒蛘吆喜①Y產(chǎn)負債表、財產(chǎn)清單等文件的;
?。ㄎ澹ν馓峁P枰?jīng)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六)按照規(guī)定可以豁免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其他情形。
法律關系中,當事人可以選擇簽訂借款合同、買賣合同等作為設立財產(chǎn)實際支配人,也可以選擇對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總則》在訴訟時效期間尚未屆滿時進行訴訟時效如何認定,法律并未作明確規(guī)定,而是結合了“民法通則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等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予以確定(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下稱“《訴訟時效程序法》):“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向她償還債權人所負債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時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踐中常見的情況是向債務人發(fā)出書面催告函后對方仍未履行義務,致使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中斷。債權人可以依據(jù)《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時效期間問題》第三條之規(guī)定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及屆滿問題。該規(guī)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第199條有本質上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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