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情形。有些地方,如果是男方在婚前給了女方一筆巨額資金作為彩禮贈與女方的時候,由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男方也不愿意將這筆錢還給女方,這樣男方就很難再要求返還彩禮了。
如果男方在婚前給女方一方送彩禮并且導致其生活困難不要求返還的話,那這筆彩禮就可以不退還了。《婚姻法》第39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應當按照民間的習俗辦理結婚登記”。這就明確了彩禮只能在雙方結婚時作為贈予的財物才能作為婚姻關系的成立要件。
一般情況下,父母為女兒舉行婚禮并不意味著子女就必須要與對方結婚。如果男方出于種種原因而舉辦婚宴后又沒有將彩禮歸還給女方并導致雙方無法建立感情,那么這一部分就應由其自己承擔退還彩禮的責任。
很多時候男方為了表示自己對女方的誠意以及對女方生活上對自己給予了幫助等原因而導致其生活困難的結果就是可以請求返還了。因為如果返還的話話很有可能是需要返還彩禮了。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的贈與行為無效或可撤銷贈與行為有效。
婚姻是一個家庭的行為目標,在婚姻中人要獲得幸福,首先就必須要結婚。因此在一些地區(qū),為了得到彩禮會將其贈送給女方的行為視為結婚。如果婚姻締結之后,因為這種附有條件的贈與行為無效或者可撤銷的行為會導致彩禮返還的情形發(fā)生。
法律依據(jù):《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結婚,符合下列條件可以自愿離婚:
?。ㄒ唬┗榍拔磸氖?lián)p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活動
?。ǘ┴敭a約定不明確
(三)婚前或者事實婚姻期間支出的嫁妝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ㄋ模╇p方自愿解除婚姻的情形等。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人民政府有權決定對夫妻雙方按照婚姻自由原則進行管理”。
因此如果男女雙方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婚姻關系并不能得到法律保護。因此在此案例中有一方基于彩禮而向女方贈送禮金用于結婚是無效甚至可撤銷的行為。只要女方能夠證明該種情況存在則彩禮將不予退還。